11月18日消息,据近日银保监会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瑞金恒邦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河分公司(现更名为北京瑞金恒邦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区三好街分公司)因存在欺骗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重要情况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此外,北京瑞金恒邦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渠道业务部负责人李晓霞,因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原文如下: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2〕101号
当事人:北京瑞金恒邦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河分公司(现更名为北京瑞金恒邦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区三好街分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6号A座2701-2708、2712-2716
法定代表人:汤永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分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分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分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分公司存在以下欺骗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违法行为:
2020年3月18日-2020年5月19日,你分公司6名从业人员在通过电话向5名投保人销售合众人寿保险产品过程中,存在夸大保险责任、未完整说明免责条款、以存款赠送保险或储蓄名义销售保险产品、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未如实告知犹豫期等欺骗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涉及保单6件。截至2022年1月,上述6件保单已交保费2.88万元。
上述事实有保单销售录音及情况说明、保险条款及销售话术、投保单、保险专业代理合同及补充协议、涉案保单销售人员及销售录音质检人员情况说明、相关人员代理合同及劳动合同、公司情况说明、董事会决议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局责令你分公司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你分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分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3.050, 0.00, 0.00%)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11月7日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2〕100号
当事人:李晓霞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1303211980********
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职务:北京瑞金恒邦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渠道业务部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北京瑞金恒邦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河分公司(现更名为北京瑞金恒邦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区三好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你系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北京瑞金恒邦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河分公司(现更名为北京瑞金恒邦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区三好街分公司)存在以下欺骗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重要情况的违法行为:
2020年3月18日-2020年5月19日,该分公司6名从业人员在通过电话向5名投保人销售合众人寿保险产品过程中,存在夸大保险责任、未完整说明免责条款、以存款赠送保险或储蓄名义销售保险产品、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未如实告知犹豫期等欺骗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涉及保单6件。截至2022年1月,上述6件保单已交保费2.88万元。在此期间,你负责该分公司业务开拓和管理工作,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上述事实有保单销售录音及情况说明、保险条款及销售话术、投保单、保险专业代理合同及补充协议、涉案保单销售人员及销售录音质检人员情况说明、相关人员代理合同及劳动合同、公司情况说明、董事会决议、个人情况说明、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11月7日
责任编辑:宋源珺
原文链接:https://finance.sina.com.cn/jryx/insurance/2022-11-18/doc-imqqsmrp6668476.shtml